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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培真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被罚款5000元

作者:张楠东
2018-11-14
农业新闻

     近日,潍坊高新区市场监视管理局发布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视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其中,潍坊高新区培真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则实行进货查验记载案,遭到通报罚款。通报如下:

  当事人:潍坊高新区培真幼儿园食堂;运营场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河北社区金马路4768号;担任人:张小仪;成立日期:2017-05-11;类型:单位食堂;运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接下级通报,2018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园食堂停止反省,反省发现你园食堂加工间内设立水池不标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载不全的成绩,下达了当场处分决议书,责令整改。2018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园食堂整改状况停止再次反省,经查食堂加工间内设立水池不标准的成绩曾经整改,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载不全的成绩依然存在,10月8日的进货记载与推销原资料不分歧,逾期未矫正。

  本机关以为,当事人未按规则实行进货查验记载,违背了《食品平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运营企业该当树立食品进货查验记载制度,照实记载食品的称号、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或许消费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称号、地址、联络方式等外容,并保管相关凭证。记载和凭证保管期限该当契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则”的规则,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拒不矫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开业,直至撤消答应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消费运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答应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许未按规则树立并恪守进货查验记载、出厂检验记载和销售记载制度;”之规则。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照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参照《山东省食品药操行政处分裁量基准(食品)(试行)》编码8从轻裁量基准,契合《山东省食品药操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则情形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综合本案情节,决议对你单位作动身如下处分:罚款5000元,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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